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勞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再易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本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必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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