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517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陳啟仁
被   告  張家宜 即海源鮮魚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於 謝欽琪 受雇被告期
間,在債權金額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範圍內,按月將謝欽琪應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含薪津、獎
金、津貼、補助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
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緣鈞院 103年度司執字第116246號強制執行事件
,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發文字號中院麟民執103司執字第
000000號執行命令,就已扣押第三人即訴外人謝欽琪對被告
之薪資債權,並准移轉債權予原告,被告不為異議,上開債
權已移轉於原告。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執行命令所載薪
資債權3分之1,被告不為清償,爰依執行命令提起本訴。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
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
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對於薪資或其他繼
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
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2項、第11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
力,同法第118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再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
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
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
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
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966
號判例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
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依該
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
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執字第000000
號債權憑證、本院103年度司執二字第116246號扣押及移轉
薪資命令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8-13頁),已經調取本院
103年度司執字第11624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謝欽琪
勞保投保紀錄及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見
本院卷第21至23、第44至47頁),復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綜上所述,本院執行處業已核發移轉命令,命被告將謝欽琪
對其之薪資債權,於前開執行命令所扣押之範圍內移轉予原
告,被告已於103年12月2日寄存送達而收受該移轉命令,且
於收受前開移轉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10日內聲明異議等情,
上開債權已移轉於原告。從而,原告依據上開本院執行命令
,請求被告應自103年12月23日起,於謝欽琪受雇被告期間
,在債權金額給付299,201元,及自9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至原告另請求被告加計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
百分之5之法定利息部分,已逾越上開移轉命令所載債權之
範圍,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
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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