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張紹峻
       鄭儒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瑀 律師
被   告  林淑燕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0000
           0000號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陳俊甫 為被告之子。陳俊甫陸續向原告借
款,先前也簽立其他本票,後陳俊甫要拿新票來換票,原告
遂要求新的本票要由被告簽立保證,事後陳俊甫提出其所簽
發、載有被告保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
同)3,200,000元之本票3張(下稱系爭本票)交付予原告
,作為借款之擔保,是被告為系爭本票之保證人,應負保證
之責任,而原告屆期於民國106年10月15日至被告處所提示
系爭本票請求付款,卻遭拒絕,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00,000元,及自
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素不相識,未曾謀面,豈有票載票據債務關
係存在,豈會任意於系爭票據上簽屬保證人,亦未曾授權任
何人簽署票據保證,況從系爭本票簽署文字以觀,發票人、
保證人暨其簽署顯為同一筆跡甚明等語,資以抗辯。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持有陳俊甫簽發之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上有被告
之姓名等情,有系爭本票影本1份為證(見本院107年度司
促字第2494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4頁),經本院核閱
系爭本票正本無訛,且違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
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亦有明文
。再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
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
人所作成,應由票據債權人即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最高法
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
告為系爭本票上之保證人,並簽名其上,為被告所否認,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系爭本票為被告所簽立保證
一節負舉證責任。
(二)原告雖主張被告有為系爭本票保證付款,並簽名其上等情
,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惟本院依職權將系爭本票、被告
郵局開戶申請資料、當庭書寫簽名文件等件送請法務部調
查局為文書鑑定,其鑑定內容略以:「參、鑑定結果:一
、甲類筆跡與乙類筆跡筆畫特徵不同。…」、鑑定分析表
亦載:「甲:票號CH777984、CH777985、CH777986本票上
保證人『林淑燕』筆跡。乙:林淑燕107.06.06庭寫筆跡
、107.04.18民事委任書、107.02.21本院送達證書、68
.09.30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89.06.23大眾商業銀行
印鑑卡、指紋等資料上簽名筆跡。…比對說明:一、甲類
筆跡與乙類筆跡之結構佈局、態勢神韻不符。二、甲類筆
跡與乙類筆跡之書寫習慣(包括:起筆、收筆、筆力、筆
速、連筆、筆序等筆畫細部特徵)不同。…」等情,有法
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7年8月17日調科貳字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鑑定分析表1份附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45至48頁),可證系爭本票上保證人簽名、筆跡
均非被告所有,且兩造對上揭鑑定結果亦均無意見(見本
院卷第58頁),原告復未能就系爭本票為被告所簽發保證
以實其說,亦未能舉證被告有授權他人簽名之事實,自無
從為有利其之認定,本院綜觀前揭事證,堪信被告非系爭
本票之保證人。從而,原告既非系爭本票之保證人,自毋
庸負票據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00,000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宛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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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號│提示日│金額│發票日│發票人│保證人│
││(到期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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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77984│106年10月15日│400,000元│106年6月25日│陳俊甫│林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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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77985│106年10月15日│400,000元│106年6月20日│陳俊甫│林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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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77986│106年10月15日│2,400,000元│106年4月20日│陳俊甫│林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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