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欽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7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手冊壹本、國際牌傳真機壹臺、XPERIA手機壹支,
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7年度偵字第7489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按刑法第268條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
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所
始足當之。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電話、傳真號碼
或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
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係指聚集不特定
多數人賭博財物或聚眾人之財物而為賭博者而言,且縱未
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
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
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即不以參加賭博之不特
定多數人,必須同時聚集一處,共同從事賭博行為為必要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2、想像競合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在其主觀上為單一的
營利意圖及單一的目的性;客觀行為上為一個單純的行為
單數,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處斷。
3、集合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
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
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
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
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
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
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民
國107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月12日止,反覆密接提供
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係利用賭客中獎機率較低之機會從
中博取利益,顯具有營利意圖,其以六合彩簽賭方式之賭
博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
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集合犯」犯罪
型態,為包括一罪,僅論以一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利用自己住處提供賭博場所經營並
聚眾賭博,其所為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惟
考量其所經營之簽賭站規模不大;另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與否之說明: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
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國際
牌傳真機1臺、XPERIA手機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
聚眾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且非賭博現
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的器具,非供勝負之工具(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
結果參照),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之。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告於簽注期間內每月獲利約為新臺幣(下同)5,
000元,此據被告供承在案,故迄查獲為止估算獲利約為
3萬元,雖未扣案,然既屬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之物,自應
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
徵其價額,以利執行。
(三)至扣案之收支日記簿1本,被告供稱係其妻所有之物,非
被告所有,另扣案之OPPO牌手機1支,雖為被告所有,惟
被告自陳係用以與朋友聯絡感情所用,復查無積極證據證
明係供被告為本案上開犯行之用,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裴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
為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