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嵩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劉介民法官陳東誥法官張春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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