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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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 范彼得
VANVE 范薇康
VANDE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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