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邁克爾‧蘭德克
卡倫‧蘭德克共同代理人 黃荔芬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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