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六九號)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件上訴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調查筆錄、台南縣楠西鄉公所令稿等在卷可查。本院上開判決就其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顯有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