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乙○○FRI
范瑪莉FRI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乙○○FRI
范瑪莉FRI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