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9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宗揚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陳宗揚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2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8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總行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渣打銀行告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宗揚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13-19、21-24、175-177頁),且有中山分局111年8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照片、毒品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6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9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158941號)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58941號)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31-35、49-65、199、203-205、215-221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因施用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而應加重其刑,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刑事判決意旨,自無從以累犯論擬。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4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惟法院非屬偵查犯罪機關,故不論被告在司法警察(官)調查、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中供出毒品來源,事實審法院僅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調查被告之供出行為是否已破獲毒品來源而符合減輕其刑之規定,以資審認,倘無從期待偵查機關在法院辯論終結前因而破獲,事實審法院對此即無從調查,亦無從據以減輕其刑,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63、506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據。被告雖供出毒品來源(詳卷),但因該毒品來源行蹤不明且居無定所尚難追查,迄今尚未查獲等情,有中山分局112年3月2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37849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1頁)。檢、警既然尚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自無從據以減輕被告之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非但戕害自己身心
,對社會治安亦存有潛在危害,且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111年2月16日始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詳(見本院卷第9-12頁),竟仍無法戒除毒癮,足見被告戒毒意志薄弱;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供出毒品來源,犯罪後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衡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而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如附表編號2所示沾附該毒品之吸食器均與毒品難以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已滅失,自毋庸沒收,附此敘明。
㈡至於中山分局另於111年7月15日扣押之物(詳見偵卷第137-1
43頁中山分局同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雖經被告自承為自己所有(見偵卷第16-17頁),但其扣押時間與被告本案施用時間相隔超過1個月,且參諸被告所稱:本案所施用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是於同年8月11日取得等語(見偵卷第15-16頁),顯見中山分局同年7月15日扣押之物與被告本案施用犯行無涉,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或銷燬,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檢附繕本1份。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共2.18公克2吸食器1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為中山分局111年8月23日搜索扣押之物(見偵卷第31-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