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軒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軒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軒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林軒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5月31日,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1年5月31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皆為施用毒品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9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應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如前所述,除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以外,其餘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則在符合內部界限之情形下,本院裁量空間甚為有限,故認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11日110年4月20日110年1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34號等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34號等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3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55號110年度訴字第355號110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8日111年4月28日111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55號110年度訴字第355號110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5月31日111年5月31日備註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基隆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5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13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4月20日110年7月25日110年7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34號等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等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55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8日111年6月8日111年6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55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備註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基隆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5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139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9日上午11時20分許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10年9月9日上午11時20分許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10年2月1日或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等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75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1年度簡字第284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8日111年6月8日111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0年度訴字第382號111年度簡字第2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112年1月31日備註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基隆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5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139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