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七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蘇法陪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附表:
~F0~T32┌─────────────────────────────────────┐│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4007││├────────┼──────────────┼─────────────┤│第一審送達郵費│355│扣除已退郵費155元│├────────┼──────────────┼─────────────┤│本件送達郵費│102││├────────┼──────────────┼─────────────┤│合計│14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