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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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八包(合計淨重陸點參柒公克)、安非他命一包(檢驗後淨重參點參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8包(合計淨重6.37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檢驗結果,呈海洛因反應,有該部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96年度營毒偵字第425號第24頁),是扣案之白粉8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扣案之白粉1包(檢驗後淨重3.369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1頁),是扣案之白粉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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