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8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經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9公克,空包裝重
0.71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9公克,空包裝重0.71公克)係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5月9日調科壹字第200006212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