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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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5年度偵字第15862號),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結婚」拾貳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5月22日為緩起訴處分(95年度偵字第15862號),並於97年6月17日緩起訴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12片(片名:結婚),係屬違反著作權法商品,業據告訴代理人陳述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訂。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則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重製光碟而散佈罪,已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在案,並有盜版之「結婚」光碟12片扣按可稽,嗣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聲請人乃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經本院審閱95年度偵字第15862號卷證無誤。則上開扣案之盜版光碟12片,茲據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則聲請人依職權為被告不起訴處分後,依上開規定提起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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