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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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3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參包(淨重合計壹點貳捌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肆公克、純質淨重零點肆壹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壹點伍肆貳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壹點伍貳捌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壹點伍貳零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陸壹捌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玖肆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貳 陸玖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意圖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甲○○已死亡,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營偵字第267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1.28公克、空包裝重1.40公克、純質淨重0.41公克)係違禁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佐;又查扣甲基安非他命毛重32.2公克,亦係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之海洛因3包(淨重合計1.28公克、空包裝總重1.40公克、純質淨重0.41公克)係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5月2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2160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另扣案之安非他命6小包(毛重32.2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1.542公克、1.528公克、1.520公克、0.618公克、
0.094公克、0.269公克,合計5.571公克),亦屬前開法律所規定之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69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