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
丙○○共同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指定辯護人右上訴人等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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