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先後二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有陸││台│6│台││││││號││用│期月││中│5│中│緝9│││││8││二│徒│7│地│偵2│地│5│88│同│上││執5││級│刑││檢│6│院│易3│││││2││毒│││署││││││││8││品││││││││││││├──┼──┼────┼──┼─────┼─┼───┼────┼─┼───┼────┼────┤│施│有陸││台│5│台│4│││││號││用│期月││中│毒2│中│上0│││││9││二│徒│8│地│2│高│2│8│同│上│8│執3││級│刑││檢│偵5│分│易1│││││9││毒│││署││院││││││7││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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