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四七號
上訴人乙○○
林俞伶丁○○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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