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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