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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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陳毓秀
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 藍世材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九│2│彰│9│彰│││彰│││號││期月││化│9│化│0││化│0││執9││徒││地│偵0│地│易0│4│地│易0│62│3│盜│刑││檢│1│院│3││院│3││8│││2│署││││││││1├──┼──┼────┼──┼─────┼─┼───┼────┼─┼───┼────┤│竊│有一│94│彰│偵2│臺│││臺│││號││期年││化│5│中│上1││中│上││執1││徒││地│1│高│0│57│高││57│2│盜│刑││檢│7│分│易5││分│易││1││││署│偵04│院│││院│││2│││││6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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