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交上易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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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上易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四八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公訴人上訴意旨認:被告甲○○未與告訴人協議和解賠償之事,原審竟僅輕判拘役五十日,難認妥當。惟原審參酌被告過失之程度、犯後態度、被害人與有過失及所受之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五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無不當之處,公訴人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太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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