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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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四六號
再審原告甲○○
乙○○右再審原告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應徵裁判費肆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B1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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