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14789號、97年度執聲字第3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87號判決、97年度訴字第310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至於本院97年訴字第1587號判決原宣告之從刑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2月21日│97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49號│97年度毒偵字第329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87號│97年度訴字第31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日│97年9月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87號│97年度訴字第3101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23日│97年9月22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0079號│97年度執字第14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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