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4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永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永雄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欄「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補充更正為「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現場照片4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賴永雄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素行不佳,竟仍恣意竊取他人財產,顯然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不宜輕縱,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財物業經發還被害人,減低損害,本案之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當易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