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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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9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珠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麗珠於民國107年3月19日20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里○○巷0○0號三進宮內,向告訴人 陳蔥 索討金錢,見告訴人陳蔥不予理會,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陳蔥,使告訴人陳蔥受有左側臉及耳挫傷併耳鳴、眩暈之傷害。復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接續於107年6月13日13時46分許,在彰化縣○○鎮○○里○○○路○○號陳蔥住處門口,公然誹謗:「 奧三 死人小,亂亂來,陳蔥快還一還,沒良心,沒道德,欠錢不還,鄉親啊,證據,這正好可以討一輩子,…有夠垃圾,快還一還」;於同年6月18日16時8分許,在陳蔥住處門口,公然指摘:「鄉親啊!趕快過來看陳蔥在照證據」、「鄉親啊!大家快來看,陳蔥欠千多萬不還,還告我,沒良心,沒道德,鄉親大家來看欠千多萬不還,未來會好嗎?不好,來拜託她,快還一還,這麼惡質,你們大家來看…」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陳蔥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等罪嫌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蔥於本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告訴人陳蔥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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