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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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告 歐足玉
林麗英 林麗蘭 林美麗 兼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明 被告 林子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兩造 陳明 有和解之意願,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廖錦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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