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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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林宗暉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1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