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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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雪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蘇雪風所有之簽注單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雪風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4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簽注單1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5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賭博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4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566號駁回再議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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