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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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 鄭嘉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宏益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