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東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