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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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8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慧如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慧如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圖得自身不法之利益、經營不法賭博活動,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實值非議;惟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本案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經營簽賭而為賭博犯罪之期間長短,及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參見被告各人戶籍資料之記載)、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卓千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罰金數額提高30倍)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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