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五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送達代收人 陳嘉宏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核定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三萬七千零五十一元│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繳納。│├────────┼────────────┼─────────────┤│第一審郵資費用│三百四十元││├────────┼────────────┼─────────────┤│本程序郵資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共計│三萬七千五百二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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