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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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月十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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