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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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簡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富長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550元【計算
式:(115.06-49.24)×2,500=164,5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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