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林月華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複 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
被   告  鄧育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補字第一九六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民事訴訟
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桃園市○○區○○街○○○巷○○號8樓
之建物遷讓返還予原告,並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查被告另以上開建物為借名登記為由,起訴請求原告應將上
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
以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96號清償債務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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