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543號
原   告  巫坤燦
被   告 如民事準備書(一)狀所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如民事準備書(一)狀所示追加及變更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為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
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上開範圍內為之,此亦為
同法第436條之15所明定。
二、原告如民事準備書(一)狀所示追加及變更之訴訴之聲明為
:被告等應連帶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疏通桃園市○○區○○○
街○○○號5樓之1以下各樓層前陽台及廚房流理台排水管,
經核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訴訟,又未得被
告同意,適用小額程序並不適當,揆諸前揭規定,其追加及
變更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蔡紫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