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350號
原   告  黃恒生
被   告  劉茗儀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在交往期間,被
告欲借原告之信用向他人借款,原告遂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
2之本票(下稱系爭105年本票)交付予被告,惟原告已為
被告向被告之債權人清償完畢,被告應依約返還系爭105年
本票。另附表編號3、4、5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106年
本票),係為了購買位於嘉義太保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而交付被告,雙方約好系爭房屋出售後被告即應返還系爭10
6年本票,惟被告事後並未將附表所示5張本票(下稱系爭
5張本票)返還原告,被告持有系爭5張本票,均欠缺原因
關係且屬無對價取得,卻仍持系爭5張本票對原告聲請強制
執行,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
告所持有系爭5張本票之本票債權、本票利息債權對原告均
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兩造曾為男女朋友,但已於106年2月間分手,
由於原告在交往期間,屢次向被告調借現金均未清償,分手
前,原告即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票,作為原告向
被告借款之憑證,並在106年2月間分手時,就兩造會帳結
果,簽發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本票作為其餘借款之
憑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依票據法第十三
條規定反面解釋,票據債務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
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此時固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
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
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
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
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台簡上字第33號
判決著有意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系爭5張本票均係原告簽發後交與被告,雙方為直接
前後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第27頁反面),並有10
7年度司票字第245號影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原
因關係抗辯,依照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先就其所抗辯之原
因關係存在為證明後,方有就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
消滅依照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判斷票據債務
人(即原告)原因關係抗辯是否可採之必要,否則,因票據
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故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
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
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即被告)行使
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並不負
舉證責任。
㈢原告就所主張之原因關係為被告所否認,然原告就此均無提
出相關之舉證,至於所提出之管理費收據、互助會會單以及
系爭房屋住址,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有繳清所積欠之管理費26
,000元,以及某互助會之存在,均不足證明原告所稱之原因
關係。再者,原告自陳不知系爭房屋是否已經出售(本院卷
第35頁),則以原告所稱:雙方約好系爭房屋出售後被告即
應返還系爭106年本票乙節縱使為真,於系爭房屋是否出售
不明之情形下,也不能認為原告所主張之原因關係抗辯為可
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可以證明系爭5張本票存在
如原告所主張之原因關係,原告主張原因關係抗辯自無理由
。又原告所為原因關係抗辯既無可採,被告作為執票人,本
得行使票據權利,故就被告所稱之原因關係即無再為調查之
必要,原告即應依票據法對系爭5張本票所載文義負責。至
於原告所主張無對價之抗辯,因雙方為系爭5張本票之直接
前後手,此一抗辯在本質上與原因關係抗辯無異,因此不再
贅述。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5張本票之本票債權、本票
利息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涂文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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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即提│票據號碼│
│││(新臺幣)│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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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年10月21日│50,000元│105年10月22日│0000000│
├───┼────────┼──────┼───────┼────┤
│2│105年10月21日│50,000元│105年10月22日│0000000│
├───┼────────┼──────┼───────┼────┤
│3│106年2月21日│100,000元│106年2月22日│0000000│
├───┼────────┼──────┼───────┼────┤
│4│106年2月21日│50,000元│106年2月22日│0000000│
├───┼────────┼──────┼───────┼────┤
│5│106年2月21日│300,000元│106年2月22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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