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李俊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
中附表編號2、3、編號4、5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4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6月確定;附表編號7、8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6月、7月及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6所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9所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加計後之總和。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7至9所示之罪,其所
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2、3、6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106年11月
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合乎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7至9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2、3、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共同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6月16日│105年8月21日│105年10月2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同左││年度案號│第4731號│字第1695、186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351號│105年度訴字第746號│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106年3月16日│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351號│105年度訴字第746號│同左││判決├────┼──────────┼──────────┼──────────┤││判決│106年3月1日│106年4月5日│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106年度執緝字第209│106年度執緝字第210│同左│││號│號(編號2、3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8月20日│105年10月19日│105年10月2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同左│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95、1865號││字第8號、撤緩毒偵字│││││第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46號│同左│106年度訴字第3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6日│同左│106年5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46號│同左│106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5日│同左│106年6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106年度執緝字第211│同左│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號(編號4、5已經判││第2127號│││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8月4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同左│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號、撤緩毒偵字││字第1954號、106年度│││第9號││毒偵字第567、103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0號│同左│106年度訴字第488、5││││││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5日│同左│106年8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10號│同左│106年度訴字第488、5││││││30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19日│同左│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聲請書誤載為否)│├────────┼──────────┼──────────┼──────────┤│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同左│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28號(編號7、8││第2863號│││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