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3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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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33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338號原告 吳徐梁淑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許昭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42件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查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42件之違規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分別行經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因附表所示舉發事由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均稱舉發機關)以中市交警字第G2H397696號等如附表所示共42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認定原告分別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45條第1項及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嗣經被告於104年10月23日以中市裁字第G2H397696號等如附表所示42件裁決書(下均稱原處分),裁處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處罰主文。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地址原為臺中市○○區○○巷0號,因為13期市地重劃,配合政府計畫搬遷,而非自願遷移,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從101年10月26日開立第一筆罰單而無人簽收後,無辦理查明及調資料告知駕駛本人,另原告以為臺中市○○路○號前無照相機開罰,導致衍生共47筆罰單,如果同一處有收到罰單,應生警惕,而不至於會衍生這麼多筆罰單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2項第9款、第3項、第40條、第45條第1項第6款、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第3項、第93條第1項、第99條第1項第6款、第102條第1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第206條第1項第4款、第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度量衡法第5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18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第20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1條之規定。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1年12月27日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
號函至104年8月4日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年10月7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至104年5月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4年10月12日中市地劃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分別略以:「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第1次投遞車籍地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該郵件無法送達;復於第2次郵寄投遞戶籍地因無人領取,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本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該郵件無法送達,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程序」、「經查臺中市○○區○○里○○巷0號為本市第13期市地重劃區範圍內,本期重劃計畫書於99年2月25日公告完竣後,陸續辦理各項重劃作業,目前刻正辦理重劃工程施工。」顯見本案舉發並無違誤,原告所陳理由,實屬無據,洵非可採。
㈢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
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於附表所載時、地違規,經科學儀器採證後,由舉發機關分別逕行製單舉發,並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至第74條之規定,寄送至該車車籍地址(同原告戶籍地址)臺中市○○區○○里○○巷0號,惟該址屬臺中市第13期市地重劃區範圍,重劃計畫書於99年2月25日公告完竣後,陸續辦理各項重劃作業,致舉發機關寄送之舉發通知單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無法完成送達,舉發機關遂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已提出公示送達之公告為憑;次按行政程序法第81條之規定,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即發生送達之效力,故附表中所載編號1至42號等共42件舉發通知單部分,依前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當已完成送達程序,則被告依法裁處,即無違誤。
㈣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2項第9款、第3項及
第40條分別規定:「前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之速限」、「對於前項第9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車輛之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之規定,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應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經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提出之違規蒐證照片內容,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確於附表所載時、地違規,事證明確,員警舉發當無違誤。
㈤原告雖主張:「以為臺中市○○路○號前無照相機開罰,導
致衍生47筆罰單,如果同一處有收到罰單,應生警惕,而不至於會衍生這麼多筆罰單」云云,惟依GoogleMap資料所示,於臺中市○○路○號前之測速照相儀器前方約150公尺處,即有設置速限50公里標誌及「超速行駛照相開罰」告示牌,原告當無不知該處速限及測速照相之情形,況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駕駛人行駛車輛於道路上,行車速度本即應依速限標誌之規定,不因於收到超速舉發通知單後始知應遵守速限規定,原告主張乃其主觀認知,實乃欲脫免處罰之詞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
定之最低時速,除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1點,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1,200元;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1,400元。
㈡次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
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對於前項第9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2項第9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原告於附表編號2、4、6、9、11、12、13、16、17、19、
20、21、22、24、25、26、30、31、32、33、35、36、37、
40、41、42號所示違規時間、地點騎乘系爭車機車,經達測速儀器測得其行車速度超過該路段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又於附表編號1、3、5、7、8、10、14、15、18、23、28、
34、39號所示違規時間、地點騎乘系爭機車,經雷達測速儀器測得其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有舉發通知單、違規測速照相片(見本院卷㈡第1頁、第5頁至6頁反面、第16頁至第26頁、第28頁、第32頁至第34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71頁至第73頁)、「速限50公里」及「超速行駛照相開罰」告示牌相片(見本院卷㈠第65頁反面)等資料附卷可稽,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於上開違規時間、地點騎乘系爭機車,確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之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從而,舉發機關所為逕行舉發,被告進而對原告作成上開原處分之裁罰,均屬於法有據。
㈣又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規定甚明。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1,800元。
㈤查原告於附表編號27及29號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騎乘系爭
機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有舉發通知單、違規闖紅燈相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6頁反面及至第27頁反面、第29頁至30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於附表編號27及29號所示違規時間、地點騎乘系爭機車,確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舉發機關所為逕行舉發,被告進而對原告作成上開原處分之裁罰,亦屬有理。
㈥再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以
上1,800元以下罰鍰:六、駕車行駛人行道,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機車駕駛人駕車行駛人行道,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600元。
㈦查原告於附表編號38號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騎乘系爭機車
,違規駕車行駛人行道之,有舉發違規通知單、違規駕車行駛人行道相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69頁反面及至第70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於上開違規時間、地點騎乘系爭機車,確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亦堪認定。舉發機關所為逕行舉發,被告進而對原告作成上開原處分之裁罰,洵屬有據。
㈧原告雖主張:「原告地址臺中市○○區○○巷0號,因為13
期市地重劃,配合政府計畫搬遷,而非自願遷移,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從101年10月26日開立第一筆罰單而無人簽收後,無辦理查明及調資料告知駕駛本人,另原告以為臺中市○○路○號前無照相機開罰」云云,惟查:
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第81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自98年11月20日起,戶籍均設於「臺中市○○區○
○巷0號」,而其登記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籍地址亦同為該處,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機車車籍查詢」各一紙(見本院卷㈡第137頁、第105頁反面)附卷可稽。按汽車(包括機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汽車駕駛人之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第75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蓋因交通違規件數繁多,送達不論係親自收受、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甚或公示送達,如屬依法所為之送達,即生送達效力,至於原告事實上是否知悉該通知內容,則應由原告自行負責,此無從要求舉發機關應負擔親告之通知義務,否則上述法定送達方式,即形同具文。本件原告自98年11月20日起迄今,均係設籍在如上所述之地址,此址亦同為原告之車籍地址,已詳述如前,則原告既未依前述規定辦理住址變更異動,當時又未向交通監理機關陳報其居住地址,交通監理機關無從得知或查知原告另有住居所或住居所變更之事實,自僅能依原告之戶籍地址為送達,此時倘原告無從親自收受文書,應屬可歸責於原告所致,其不利益自應歸屬於原告。
⒊舉發機關將附表中舉發機關暨通知單號所示之舉發通知單
由郵政機關送達至原告位於「臺中市○○區○○巷0號」之戶籍地址,然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復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第81條前段之規定公示送達,其中編號1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1年12月27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2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2年2月26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3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2年4月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公告、編號4、5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2年7月5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6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3年1月20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7、8、9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3年3月7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10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3年3月3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11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3年5月12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12、13、14、15、16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3年6月13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17、18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3年7月15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19、20、21、22、23、24、25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3年8月27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27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3年10月7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26、28、30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3年10月8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29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3年11月1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31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3年11月12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32、33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3年12月27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34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47年2月10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35、36、37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4年3月20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38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4年5月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39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4年5月4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40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4年6月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41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4年6月30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編號42號之舉發通知單公告於104年8月4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有舉發機關公告22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3頁至4頁、第8頁至9頁、第11頁至12頁、第14頁至15頁、第36頁至37頁、第39頁至40頁反面、第42頁至43頁、第45頁至反面、第47頁至48頁、第50頁至51頁、第52頁反面至54頁、第55頁反面至56頁反面、第58頁至59頁、第60頁反面至61頁反面、第63頁至反面、第65頁至66頁、第79頁至反面、第81頁至82頁反面、第84頁至85頁、第85頁反面至86頁、、第88頁反面至89頁、第90頁反面至91頁、第92頁反面至93頁),則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已於各該公示送達公告最後刊登日起,經過2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且,汽車(含機車)駕駛人不得超速行駛、不得闖紅燈、不得行駛人行道,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原告持有駕駛執照自不得諉為不知,且並不因原告是否曾被告知違規而有不同,原告常態性違規,顯具有違規之故意,自應受罰。原告主張:從101年10月26日開立第一筆罰單而無人簽收後,無辦理查明及調資料告知原告,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並非免罰之正當理由,洵非可採。
⒋又「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
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對於前項第9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2項第9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超速之違規地點之速限為50km/h,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2項第9款及第3項規定,舉發機關員警採用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而本件違規地點之前方約152公尺處即設置有「速限50公里」及「超速行駛照相開罰」之警示牌,用以提醒駕駛人應依規定速限行駛,且該警示牌之豎立位置明顯可見,無遭遮蔽之情,有該路段之警示牌相片可佐(見本院卷㈠第65頁反面),足認舉發機關員警取締原告上開超速違規時,符合前揭條文規定,於取締違規地點之前方100公尺至300公尺處為明顯標示,已盡告知用路人依速限駕駛之作為義務,促請駕駛人為不得違規行駛之注意。是原告主張:其以為臺中市○○路○號前無照相機開罰云云,純屬原告本身之過失,乃事後匿飾卸責之詞,要無足採。
㈨綜上所述,原告如附表所示違規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㈩至於原告另不服被告所為中市裁字第68-G5H363174、68-G5H
363229、68-G5H378445、68-G5H378507及68-G5H397436號等5件裁決書,而提起訴訟部分,經本院送請被告重新審查之後,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前未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就該5件之舉發通知單進行公示送達,送達程序尚未完備,故被告業已自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撤銷上述5件處分,依同法第2項後段規定,此部分視為原告撤回起訴,併予指明。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怡臻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地│舉發機關暨通│裁決日││││號│裁決書案號││點│知單號│期│舉發事由│處罰主文│││││││││││││││││││├─┼──────┼────┼───┼──────┼───┼──────┼──────┤│1││101年10│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中市裁字第│月26日│ 安和路 │G2H397696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罰鍰1400元並│││68-G2H397696│07時54分│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記違規點數1││││許││││公里以內│點│├─┼──────┼────┼───┼──────┼───┼──────┼──────┤│2││101年11│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月22日7│安和路│G2H423235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2H423235│時52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3││102年1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400元並│││中市裁字第│12日8時│安和路│G3H042283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3H042283│49分│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點││││││││公里以內││├─┼──────┼────┼───┼──────┼───┼──────┼──────┤│4││102年5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2日8時│安和路│G3H171699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3H171699│5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5││102年5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400元並│││中市裁字第│8日8時│安和路│G3H175889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3H175889│4分許│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點││││││││公里以內││├─┼──────┼────┼───┼──────┼───┼──────┼──────┤│6││102年11│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月12日│安和路│G3H417873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3H417873│7時50分│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許││││││├─┼──────┼────┼───┼──────┼───┼──────┼──────┤│7││102年12│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400元並│││中市裁字第│月27日│安和路│G4H023275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023275│8時4分許│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點││││││││公里以內││├─┼──────┼────┼───┼──────┼───┼──────┼──────┤│8││103年1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400元並│││中市裁字第│11日9時│安和路│G4H033936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033936│10分許│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點││││││││公里以內││├─┼──────┼────┼───┼──────┼───┼──────┼──────┤│9││103年1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15日8時│安和路│G4H034683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034683│2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10││103年2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400元並│││中市裁字第│8日17時│安和路│G4H110434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110434│51分許│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點││││││││公里以內││├─┼──────┼────┼───┼──────┼───┼──────┼──────┤│11││103年3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7日8時4│安和路│G4H150293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150293│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12││103年3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27日7時│安和路│G4H182510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182510│56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13││103年4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9日7時│安和路│G4H200672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200672│55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14││103年4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400元並│││中市裁字第│11日7時│安和路│G4H200756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200756│58分│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點││││││││公里以內││├─┼──────┼────┼───┼──────┼───┼──────┼──────┤│15││103年4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400元並│││中市裁字第│22日7時│安和路│G4H212635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212635│53分許│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點││││││││公里以內││├─┼──────┼────┼───┼──────┼───┼──────┼──────┤│16││103年4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27日7時│安和路│G4H212911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212911│16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17││103年5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12日7時│安和路│G4H244545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244545│53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18││103年5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400元並│││中市裁字第│17日9時│安和路│G4H253032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253032│10分許│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點││││││││公里以內││├─┼──────┼────┼───┼──────┼───┼──────┼──────┤│19││103年5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28日7時│安和路│G4H272291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272291│52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20││103年6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5日8時│安和路│G4H282139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282139│00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21││103年6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17日7時│安和路│G4H301649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301649│56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22││103年6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20日7時│安和路│G4H301725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301725│52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23││103年6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400元並│││中市裁字第│26日7時│安和路│G4H311819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311819│56分許│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點││││││││公里以內││├─┼──────┼────┼───┼──────┼───┼──────┼──────┤│24││103年6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30日7時│安和路│G4H323105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323105│54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25││103年7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3日7時│安和路│G4H323206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323206│59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26││103年7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18日7時│安和路│G4H356788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356788│53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27││103年7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經有燈光號│罰鍰1800元並│││中市裁字第│18日7時│安和路│G4H340737號│10月│誌管制之交岔│記違規點數│││68-G4H340737│54分許│與朝馬││23日│路口闖紅燈│3點│││││路口│││││├─┼──────┼────┼───┼──────┼───┼──────┼──────┤│28││103年│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400元並│││中市裁字第│7月29日│安和路│G4H367849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367849│7時55分│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點││││許││││公里以內││├─┼──────┼────┼───┼──────┼───┼──────┼──────┤│29││103年8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經有燈光號│罰鍰1800元並│││中市裁字第│13日7時│安和路│G4H394524號│10月│誌管制之交岔│記違規點數│││68-G4H394524│55分許│與朝馬││23日│路口闖紅燈│3點│││││路口│││││├─┼──────┼────┼───┼──────┼───┼──────┼──────┤│30││103年8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18日7時│安和路│G4H390211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390211│57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31││103年8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29日7時│安和路│G4H420525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420525│47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103年10│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32│中市裁字第│月25日│安和路│G4H516258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516258│8時34分│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許││││││├─┼──────┼────┼───┼──────┼───┼──────┼──────┤│││103年10│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33│中市裁字第│月31日│安和路│G4H535239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535239│7時50分│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許││││││├─┼──────┼────┼───┼──────┼───┼──────┼──────┤│││103年11│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超速度超過│罰鍰1400元並││34│中市裁字第│月19日│安和路│G4H564390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4H564390│7時50分│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點││││許││││公里以內││├─┼──────┼────┼───┼──────┼───┼──────┼──────┤│││103年12│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35│中市裁字第│月10日│安和路│G5H000051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5H000051│7時54分│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許││││││├─┼──────┼────┼───┼──────┼───┼──────┼──────┤│││103年12│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月18日│安和路│G5H007511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36│68-G5H007511│9時53分│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許││││││├─┼──────┼────┼───┼──────┼───┼──────┼──────┤│││104年1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37│中市裁字第│6日7時│安和路│G5H044324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5H044324│56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104年1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駛人行道│罰鍰600元並│││中市裁字第│8日7時│環中路│G5H053505號│10月││記違規點數1││38│68-G5H053505│51分許│與朝馬││23日││點│││││路口│││││├─┼──────┼────┼───┼──────┼───┼──────┼──────┤│││104年1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400元並││39│中市裁字第│28日7時│安和路│G5H066725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5H066725│53分許│1號前││23日│逾20公里至40│點││││││││公里以內││
─┼──────┼────┼───┼──────┼───┼──────┼──────┤│││104年4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40│中市裁字第│9日7時│安和路│G5H192876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5H192876│58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104年5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41│中市裁字第│7日8時│安和路│G5H266055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68-G5H266055│3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104年6月│台中市│中市交警字第│104年│行車速度超過│罰鍰1200元並│││中市裁字第│11日7時│安和路│G5H325213號│10月│規定最高時速│記違規點數1││42│68-G5H325213│57分許│1號前││23日│20公里以內│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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