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原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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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原簡字第2號

原告 陳余淑英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堯驊昇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維修費新臺幣(下同)3,500元,非屬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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