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消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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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消小字第1號

原告 徐維

被告長慶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6日於DD天天商城購買保養品,於超商付費新臺幣(下同)2,098元,使用無效後於同年月10日向超商辦理退貨,超商客服表示已處理完畢,若當週無貨運公司前來取件,再向貨運公司反映,然原告等待至同年月17日仍未接到取貨通知,原告再致電超商客服,超商客服請原告自行上網進行申訴流程並向貨運公司即被告反應退費事宜,後被告主動來電請原告以LINE進行退貨流程,再至超商辦理退貨,惟原告完成後被告仍音訊全無,乃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訂單資料、網頁資料、對話記錄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4日(見本院卷第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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