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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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豐 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光新城A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