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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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36號
法定代理人 甘艾雯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萬9,265元(原告於111年4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萬5,500元,以起訴時即臺灣銀行當日掛牌美元現金賣出匯率29.63換算,美金1萬5,500元×29.63=45萬9,2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萬9,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