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34號

原告 何紫綝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0,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帆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