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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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59號

抗告人 鍾怡君

相對人 簡怡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111年度壢簡聲字第59號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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