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七三號)提起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九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之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除聲明駁回上訴外,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免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分別諭知無罪、免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上訴人即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併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度 重附民上 字第 27 號判決(89.01.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7 年度 重附民 字第 159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