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聲再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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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聲再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七四0號
再審聲請人巳○○即自訴人再審聲請人甲○○○股設即自訴人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戌○○被告申○○
戊○○
卯○○
壬○○
辛○○
丁○○
庚○○
午○○
子○○
辰○○
丙○○
己○○
未○○
寅○○
酉○○
癸○○
乙○○
丑○○
亥○○右列聲請人等因聲請人巳○○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十六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規定,係以確定判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至四百二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規定,始得聲請再審,至於確定裁定,依該編規定,並非屬得聲請再審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巳○○前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其自訴後,再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十六號裁定,駁回自訴人之抗告而確定,核非屬確定判決,至另再審聲請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查非本院前開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有本院前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是自訴人巳○○與甲○○○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具狀提起本件再審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