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3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隆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文隆(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以111年度易字第1361號判決在案,本院將判決正本於111年12月28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1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載就原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之意旨,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2年1月19日函請其於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函於112年2月17日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函及送達證書各乙份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