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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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5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冉宸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46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235號),判決如下:
主文冉宸宇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居中協調處理友人
姚三元 及其配偶 陳暄宜 與告訴人 柯家 嬟間之保姆照護糾紛,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尋求解決,竟徒手揮拳毆打告訴人頭臉等部位,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害,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3461號被告冉宸宇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冉宸宇(綽號「 阿龍 」,所涉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姚三元之朋友。緣姚三元及配偶 陳暄宜前 與友人 劉柔妤廖柏煬 之介紹,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姚三元、陳暄宜、劉柔妤及廖柏煬所涉詐欺案件,前經提起公訴),並由陳暄宜擔任保母照顧廖柏煬之女友 柯家嬟 之子柯○辰(民國000年生,年籍詳卷)。嗣柯○辰於民國111年1月7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1姚三元及陳暄宜當時之居處(下稱系爭處所),自椅子摔落地面受傷。經柯家嬟質問後,陳暄宜乃下跪道歉,並由柯家嬟以手機拍攝過程(陳暄宜所涉過失傷害部分,經本署檢察官另行偵辦)。陳暄宜於同年月10日晚間,偕同友人 王詩涵 、王詩涵之男友 劉進吉 (渠等所涉傷害及妨害自由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系爭處所,欲整理物品後搬離該處。姚三元因擔心陳暄宜與柯家嬟發生衝突,經通知其所經營機車行之員工 鐘尚宏 (所涉傷害及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及友人冉宸宇到場協助處理,冉宸宇再偕同年籍不詳綽號「 育仁 」、「 阿元 」等男子前往。因冉宸宇查看柯家嬟之手機時,認柯家嬟有強逼陳暄宜道歉之情形,遂與柯家嬟發生衝突。詎冉宸宇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在系爭處所,揮拳毆打柯家嬟之臉部。迨因柯家嬟走向系爭處所之陽台,並攀爬椅子作勢跳樓,經冉宸宇上前將之拉回後,復承前犯意,接續揮拳毆打柯家嬟,致柯家嬟受有頭部挫傷、唇撕裂傷(1cm)、牙齒骨折(外傷性,第21牙冠斷裂、第31扯裂性斷裂、第41脫位、第42垂直斷裂)等傷害。經柯家嬟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柯家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冉宸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柯家嬟、姚三元及劉柔妤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暄宜之胞兄 陳冠儒 、兄嫂 曾婉茜 於警詢時之證述、同案被告陳暄宜、王詩涵、劉進吉及鐘尚宏於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署110年度偵字第41068號、111年度偵字第2796號、10807號、10838號、13443號起訴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0244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保母合約、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電梯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及手機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檢察官黃勝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廖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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